依本會章程第三條所定,本會對外可對各級政府(機關)接受委辦計畫(標案),對內為服務本會會員之各項研究發展、教育訓練(收費)等,均為可於預算計畫內辦理之業務。
故為推動本會業務,增進公共利益效能,落實組織內部控制與公平,明確化作業流程與分配,保障本會權益,並依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第一屆第 4 次理監事會議決議事項,特訂定本規定。
依本會章程第三條所定,本會對外可對各級政府(機關)接受委辦計畫(標案),對內為服務本會會員之各項研究發展、教育訓練(收費)等,均為可於預算計畫內辦理之業務。
故為推動本會業務,增進公共利益效能,落實組織內部控制與公平,明確化作業流程與分配,保障本會權益,並依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第一屆第 4 次理監事會議決議事項,特訂定本規定。